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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3-01 10:59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流程
一、文件依据
吉人社办字〔2017〕80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
三、服务目的
帮助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充分就业
四、工作流程
就业困难人员按照个人申报、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初审(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线下比对)、区就业服务局核准确认的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
凡符合前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近期两寸彩色照片3张及身份证明资料,向户籍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并填写《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不同类别的就业困难人员分别提供以下身份证明材料:
1.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原国有或集体单位招工(录用)证明材料及企业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提供《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证》;
3.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吉林省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附件2);
5.城镇常住大龄失业人员:提供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缴费专用票据或带有社保缴费账号的银行交易凭证。
6.失地农民:提供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或相关证明。
(二)审核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认定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1、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接到申请后,将申请人身份证号码录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系统自动校验,校验通过提示将相关信息录入《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并扫描相关要件后,进行线上信息比对,线下入户核实。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照《拟定就业困难人员公示模板》在本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电子印章,系统提示初审通过;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上注明原因,并为其出具《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
2、区就业服务局对初审通过人员进行网上复审。核实无误的,在《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电子印章。
3、街镇对《就业创业证》给予身份确认。
五、服务承诺
即来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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