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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文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发布日期:2005-11-25 12:36

建立失业预警机制 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
国务院发文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发表时间:2005-11-11
    本报讯(记者 韩婧)国务院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政策扶持。

     通知明确要求,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的分割。加快推进就业工作法制建设。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从1994年5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来,每年都强调或发布有关政策,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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