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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4-03 10:49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与备案办理指南(2026年4月)
本指南于2026年4月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及管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6〕10号)和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要求制定。适用于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分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其他机构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层级和区域到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不适用本指南。
一、设定依据
本指南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人社部门规章制定,并在监管实践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细化要求。凡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或备案的企业应当认真阅读、学习并遵守以下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70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
4.《吉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2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5.《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及管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6〕10号);
(二)辅助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
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一)许可项目
职业中介活动,具体包括: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服务、开展高级人才寻访(猎头)服务。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办理条件
按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3.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认真阅读、学习并遵守人力资源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自愿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并指导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不能当场补正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申请材料(含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3.审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企业可自愿选择“一般程序”或“告知承诺制”两种方式之一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机关按不同路径履行审批流程。但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1)一般程序。审批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核期间,审批人员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且应当准予行政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审核中发现申请材料存在问题的,需要申请企业额外提供补充或佐证材料。不符合条件,审核机关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4)。
(2)告知承诺制。对以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行政许可的,经审批人员形式审查后按即办件办结。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条件,审批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4)。审批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30日内对承诺企业进行核查。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审批机关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申请材料
1.一般流程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表原件(附件1);
(2)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原件(附件2)及专职人员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验无误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下同),包括:人力资源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人社部门的培训合格证书等。
(3)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的管理制度。
2.告知承诺制材料
(1)吉林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表原件(附件1);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3)。
(五)现场核查
审批机关对采取不同审批路径的申请企业均需要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内容依据前文“设定依据”确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审核人员现场查阅营业执照(正副本);
2.审核人员现场查阅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审核人员现场查阅企业章程;
4.审核人员现场查阅企业办公场所租房协议(或无偿使用协议、孵化协议等)和产权证复印件;
5.审核人员现场查看企业办公设施;
6.审核人员现场查阅企业办公场所消防验收手续复印件;
7.审核人员现场查阅企业专职工作人员参保证明和劳动合同信息备案名册;
8.审核人员与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现场谈话,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9.审核人员与企业专职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谈话,询问企业落实人力资源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三、人力资源服务备案
(一)备案范围
企业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社部门备案。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企业,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时已同时被核准开展备案业务的,无需重复进行备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举办地人社部门书面报告招聘会举办情况,由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相关材料报送至邮箱13843075829@139.com。
(二)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为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表(附件5)。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事项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服务业务范围等事项。
(三)备案办理
企业提交备案材料后,对备案事项齐全的,人社部门予以备案,发放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凭证(附件6),并视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对备案表所填事项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事项。
四、其他书面报告事项
(一)设立分支机构书面报告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需在完成市场主体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分支机构住所地人社部门提交《分支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书面报告》(附件7)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书面报告需涵盖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号,以及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住所地、服务业务范围等核心事项。若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还应同步提交本机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若开展备案类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则需提交本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凭证复印件。
(二)变更事项书面报告
企业发生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的,应于完成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其住所地人社部门提交《变更事项书面报告》(附件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变更事项对应佐证材料,包括: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租房协议(或无偿使用协议、入孵协议等)、产权证等。其中,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机构,需一并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开展备案类业务的机构,需提交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证原件,以便办理相关证件换发手续。
(三)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
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要在完成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住所地人社部门提交《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附件9)。终止的是职业中介业务,需交回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终止的是备案类业务,需交回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凭证原件。
(四)书面报告审查
人社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工作。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在机关处理意见上签字盖章;对涉及证件换发的,要及时为机构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凭证;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需一次性告知机构补正相关内容。
五、年度报告公示
(一)年度报告内容
企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按照要求,向人社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和业务情况,即报告期内开展现场招聘、网络招聘、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数字化服务、营业收入、纳税等业务情况。
(二)年度报告方式
采取填报人力资源市场统计数据的方式进行报告,在系统填报统计数据即视为提交年度报告。有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统计数据的,可在每年6月底前向人社部门提交书面年度报告。人社部门将已提交年度报告并合格的企业名单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告,据此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备案凭证上加盖年度报告印章。
(三)年度报告公示内容及时限
企业要在其服务场所自行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服务业务范围、设立分支机构、网站网址以及行政许可和备案及其变更、行政处罚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对机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信息,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六、其他
1.政策咨询电话:0431-84607850、0431-84607837
2.业务邮箱:13843075829@139.com
3.办公地址地址:长春市经开区临河街3478号
本指南将随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工作要求调整而适时更新,请申报企业及时到长春经开人才网查询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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