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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2-20 16:07
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财政部
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
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现将《小额担保贷款
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财政部 中国人民
银行 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废止。
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略)
3.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填报说明(略)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
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
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及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
文件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国家对符
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
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
的财政贴息资金。
根据国家规定,贴息资金可用于支持完善地方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小额担保贷款
奖励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
定,并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
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办法》)等文件规定,由经办银行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按照《小额贷款办法》的规定,受托运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的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
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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