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1-08-25 10:12
昨日,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就新个税法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门解答。这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等。
新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也就新旧税法的衔接问题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46号公告”中就“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规定: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这一规定理解,新标准的执行应以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日期为准,通俗地讲就是“哪天开支哪天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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