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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2-17 13: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更好地服务社会公益事业,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经开区公益性岗位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会分管主任担任,副组长由人社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各职能处室和街镇主要领导担任。公益性岗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就业服务局(区就业服务局为本办法所指用人单位),办公室主任由就业服务局局长担任。
第二章  本办法适用的人员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人员指的是由市区两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人员(“4050”基地人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补贴及待遇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同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协议,协议期限为一年。协议期满,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按照上级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工资)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提供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册、当月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等材料,按程序上报市就业服务局(区级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用人单位上报区财政),审核后由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发放岗位补贴,并交纳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
第四章 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及考核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区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统一管理。
各职能部门对公益岗位进行独立开发、使用和管理,并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岗位性质规定范围内,负责对所管理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调配、增补、招聘、培训、辞退等事宜,并及时上报市就业服务局备案。各职能部门通过街镇向社区下达工作任务,不再直接对公益性岗位个人进行工作安排。用人单位将定期不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人岗分离、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本人的责任,涉及的违规资金,由具体用工单位负责追回。
各街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或街镇指定职能部门)负责对使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具体管理,将每个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职责上报区公益性岗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按月上报公益性岗位人员出勤、考核情况。年终由各街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参加,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岗位责任制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续签用工协议的依据,不合格人员予以解聘。公益性岗位人员调配必须经用人单位批准方可进行。
各社区书记负责本社区的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管理和考核,根据社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饱和度,合理确定每个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内容,可一人多岗,也可一岗多人,组织公益性岗位人员全面完成各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并将公益性岗位人员每月考勤、考核情况上报街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月考核不合格者可予以三次调整岗位的机会,累计三个月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七条 实行严格考勤制度。履行请假审批流程(填写请假单)。事假一天的由社区书记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下由街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的由区用人单位批准;病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社区书记审批,三天以上五天以内(含五天)需报街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批。五天以上需报区公益性岗位办公室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确需住院治疗的,凭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书,经街道审核,报区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天以上病假需出示区级以上医院诊断,住院必须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诊断及住院凭证。
第八条 严格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具体用工单位可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实施告诫:
1、迟到、早退频繁,影响工作的;
2、不执行请、销假制度及工作推诿拖拉的;
3、工作不服从分配,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差,不能按时完成本职和社区分配的其他工作的;
4、由于主观原因没有按时完成上级部门要求上报的报表或材料的。
告诫由社区社会保障服务站执行,街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监督,并记录在案。受告诫人员,当年不能参加街镇各项先进的评选;全年告诫两次,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辞退。
第九条 严格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予以解聘:
1、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2、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累计三个月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服务态度差,引起群众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4、因不胜任岗位工作,调到其他岗位后,仍不胜任或态度蛮横,拒不接受组织安排,拒绝从事其他岗位的;
5、旷工连续超过三天,全年累计旷工超过十五天的; 
6、每月事假超过五天,全年累计事假超过三十天的;
7、全年病假累计超过90天的;
8、因身体健康状况或技能水平不适应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9、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本职工作的。
第十条 各具体用工单位每月统一汇总上报当月辞职人员情况。各街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指定职能部门)在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做出解聘处理意见前,要将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区公益性岗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解聘理由、解聘时间等,由具体用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经区公益性岗位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予以解聘,上报市公益性岗位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要积极配合具体用工单位做一些其他方面(如创城、扫雪、楼道亮化等)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经开区公益性岗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如同上级有关规定或政策不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投诉举报电话:0431-84607833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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