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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8-30 10:36
致申请单位:
一、政策依据
《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
二、服务对象
长春市区内办理工商注册或法人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三、服务目的
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见习的平台
四、申报条件
1、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每年能够接收5人以上的见习生。
2、具备良好的见习培训场所和较强的师资培训力量,能按照就业见习专业要求,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以确保不同专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3、具有严格的工作操作规程和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生进行正规有效的管理。
4、具备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能够对见习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防止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
5、能够在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累计留用见习工作的见习生人数达到见习生总数20%以上,并能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6、建立完善的见习管理制度,能够对毕业生见习进行日常管理、考核和履行见习协议责任,及时足额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补贴。
五、申报流程
1、填写《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
3、受理后,市人才中心对提出见习申请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认定为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并颁发牌匾,向社会公布,并与之签订《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签订协议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续签协议。
六、归档
所有申报材料统一装订成册上报市人才中心。
七、服务承诺
就业服务局工作人员承诺在7日内将申报材料送到市人才中心。
办公地址:临河街与自由大路交汇南500米(经开一区斜对面)。
办公咨询电话:经开区人才中心:84607825;市人才中心:88781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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